鑒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第2項:「前項呼吸防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規定,前經108年10月16日以勞職授字第10802040772號令發布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依循並執行,並規劃於於109年7月1日起施行,為使事業單位進一步詳細瞭解呼吸防護計畫之內容,協助事業單位訂出適合自身使用之計畫,該署另訂有「呼吸防護計畫技術參考手冊」供各界參考,請洽該署網站下載使用網址:https://www.osha.gov.tw/48110/48713/48735/60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