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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線照相檢驗業應將輻射工作人員與雇主之聘僱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納入輻射防護計畫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之「放射線照相檢驗業應將輻射工作人員與雇主之聘僱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納入輻射防護計畫」乙份,如發現事業單位從事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時,請告知應做好相關輻射防護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輻射區域,且輻射工作人員均應妥善配戴人員劑量佩章及輻射警報器,以保護工作人員健康及防意外事故發生,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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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8
  • 發布日期: 2019-08-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 點閱次數: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