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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一,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以勞職授字第10902014852號令修正發布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一業經勞動部修正案,經檢視修正總說明,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將勞工健康顧問人員之五年工作經歷調整為三年,顧問人員資格除醫護人員外,其他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包括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等均可為之。

2.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顧問人員經相關科系畢業後,已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主任稽核員訓練合格者,其工作經歷五年修正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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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06
  • 發布日期: 2020-05-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 點閱次數: 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