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部110年7月5日勞職授字第11002031153號函辦理,詳如附件檔。
修正內容之重點摘要如下:
- 績效審查之現場查核制度調整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派員實施現場查核,並調整事業單位通過績效審查之基準。
- 績效審查通過之事業單位或總機構的工作場所(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如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職業災害,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停工處分或因刑事罰移送司法機關者,原通過之績效審查,自該職業災害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依據勞動部110年7月5日勞職授字第11002031153號函辦理,詳如附件檔。
修正內容之重點摘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