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9月20日工程管字第1110301016號函辦理。
二、因應111年9月18日0918池上震災,各機關就公共工程遭受地震後之處置措施,可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3月23日工程管字第09900112640號函檢送之「公共工程遭受地震後,各機關檢查公共工程設施應注意事項」,已公開於該會網站(www.pcc.gov.tw/首頁/工程管理/施工安全衛生函釋),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妥為處理。
三、另施工廠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3條第2項、第44條第2項、第52條、第54條所定4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雇主對於施工架、施工構台、模板支撐架、固定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應實施之檢查、檢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