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以勞職授字第1130204630號公告修正,配合該辦法修正規定,擴大適用範圍、明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或第4條規定,應配置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應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詳細內容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