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已於114年7月14日簽奉核可在案。2. 如獲獎廠商於獎勵期間內發生第玖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重大災害者,予以停止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減收之獎勵;或經發現有陳報不實或虛偽造假者,撤銷並收回本府發給之獎勵措施、認證、證明或獎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