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114年8月1日公告受理114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及續行認可申請,符合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3條至第6條規定之醫療機構或該法第13條規定之醫療機構皆可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至114年9月30日止,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