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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訂定「勞工聽力保護措施辦理原則」提供業界參考運用,以保障職場勞工健康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之1規定,雇主對於勞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50之工作場所,應採取聽力保護措施,對於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

二、為協助雇主強化從事噪音作業勞工之聽力保護措施,勞動部訂定「勞工聽力保護措施辦理原則」作為行政指導,提供業界參考運用,以保障職場勞工健康。

三、雇主為執行前述辦理原則之聽力保護措施,得視實際需要,參考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發布「勞工聽力保護計畫參考指引」之最新版本所提供技術方法辦理,相關資訊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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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3-02
  • 發布日期: 2026-03-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職業衛生科
  • 點閱次數: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