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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第8條所定應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經認可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機械、設備及器具範圍更新內容,及相關通關代碼申辦作業等資料

  1. 配合勞動部108724日勞職授字第1080202956號公告調整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與加工中心機(含銑床、搪床、傳送機)等項目之範圍及實施期程,檢送再更新之應申報登錄或實施型式驗證與已列輸入規定代號「375」之產品範圍(含適用之貨品稅則)及排除對象參考資訊如附。

 

  1. 進口非屬前述範圍,或屬納管範圍但未達實施期程之產品,得免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3項規定辦理指定網站申報登錄或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經認可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限制,業者依輸入規定代號「375」說明內容第三項,逕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ML999999999989辦理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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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8-06
  • 發布日期: 2019-08-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 點閱次數: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