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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之公告

    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

    請貴單位依公告事項辦理相關通報事宜;另為提高認可醫療機構之帳號管理效能,日後申報者帳號新增及異動,改由線上申請(惟申報者帳號權限變更或管理者帳號之申請及異動,仍須函文),相關系統操作與申報方式等事項,請詳閱「勞工健檢申報系統操作手冊-醫療機構版(2018)」,前揭手冊可登入勞工健檢申報系統網站/檔案下載/,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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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1-06
  • 發布日期: 2018-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 點閱次數: 976